新華社鄭州4月25日專電 (記者 李亞楠)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關於在刑事審判中加強人權保障的規定》,從堅持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去除“犯罪化標簽”、證人出庭作證、非法證據排除、提高審判效率、臨刑前會見、行刑文明、減刑假釋等10個方面提出19條措施,全面強化刑事審判中的人權保障工作。
  在貫徹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方面,河南省高院要求各級法院要對定罪證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不得對被告人久押不決或者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在去除“犯罪化標簽”方面,河南省高院提出不得要求被告人著囚服參加庭審;不得要求被告人以光頭形象參加庭審;不得讓被告人坐囚籠;需提供桌椅、紙筆,方便被告人記錄各方的發言,為自行辯護做準備。
  在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方面,河南省高院提出,對於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應為辯護律師在查閱、摘抄、複製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律師複製案卷材料的,應當免收工本費;對律師提供的重要證據線索,法院要依法調查取證,確保不遺漏可能有利於被告人的重要證據;在庭審中要讓被告人把話說完,讓辯護人把意見講完,不得隨意打斷被告人、辯護人發言等。
  在提倡行刑文明方面,河南省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執行死刑時維持罪犯的人權尊嚴,一般應以註射方式執行死刑,避免用槍決的方法執行。執行前,罪犯留下遺囑或者遺言的,法院要及時轉告其近親屬。
  此外,河南省高院還提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查證屬實,未經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審查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影響定罪量刑且有異議的關鍵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要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證人、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其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可能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要提升審判效率,確保案件在審限內審結,堅決杜絕被告人超期羈押和案件久拖不決等。(完)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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