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赫
   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景區
   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檢察服務站揭牌儀式
  文物是人類社會和文明發展的客觀載體,記載了諸多標誌性的信息,映射著一個文明體的繁榮和衰弱的歷程。人類越是需要瞭解自身的歷史,越是需要重視和珍愛文物。對於歷史的追尋和研究,必須依賴於顯存的文物。所以文物是一個國家的“國脈”,也是一個民族的“文脈”,保護一國之文物也是在保護一個民族的文化。儘管,隨著時間的消逝文物會面臨生命的終結,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類對於文物的保護不需要做任何的努力。因此,絕大多數國家都在利用各種手段極力防止對文物的人為破壞,減緩文物消逝的速度,而制定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禁止性和命令性的嚴密有效的法律制度無疑是文物保護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
  中華五千年悠久文明給我們留下了大量的珍貴的文物遺產,檢察機關對文物保護有何作為成為目前需要探討的新課題。日前,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舉辦了“秦淮區歷史文化司法保護論壇”,力圖對這一新課題做出解答。
  兩起文物破壞案引發的關註
  南京作為著名的四大古都之一,文化光輝燦爛,是中國曆史文化積澱和文化底蘊最為豐富濃厚的地區。秦淮區地處南京主城南部,自古以來人文薈萃,商賈雲集,文化底蘊厚重,各類遺存眾多,歷史名人輩出,被譽為是古都金陵的起源,南京文化的搖籃。南京2500年的建城史,無不是圍繞著秦淮河而展開,秦淮區是南京文化最集中和最有代表性的地區,是南京文化的象徵和代名詞。秦淮區現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60處,其中國家級3處,省級17處、市級23處、區級17處。其中秦淮燈會是首批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1991年夫子廟秦淮風光帶被評為全國旅游勝地四十佳,2010年被評為全國旅游5A級示範風景區。但這些文物旅游勝地的保護現狀令人堪憂,發生過多起歷史遺跡被損毀現象。
  2009年8月12日,南京市太平天國曆史博物館(瞻園)門口一尊清代文物——石獅被某路橋公司的施工車輛撞倒斷裂。經文物專家鑒定,石獅制於明代末年,距今已有400年,價值在60萬元至80萬元。
  也是在這起文物破壞案之後,歷史文化街區的文物保護問題進入當地檢察機關的視線。秦淮區檢察院經過調研發現,僅夫子廟景區,發生刑事案件年均十件以上,集中於盜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其中一部分案件是由於管理分散、執法力量不足、資源要素配置不充分所造成的。如2012年11月的一個周末,馬鞍山游客力某一家三口和上海游客相某一家六口,在夫子廟西牌坊大轉盤處,為爭搶出租車發生糾紛,在互毆過程中一人受輕傷。
  作為檢察職能的應有之義,歷史文化街區改造過程中的職務犯罪案件也是檢察機關發揮的重點。近年來,秦淮區加強了對該區歷史文化保護改造工作的力度,為老門東、愚園、秦淮河河房等一批古建築的保護和修繕投入了巨額資金,但一些貪腐案件也因此滋生。自2011年以來,秦淮區檢察院共查處了十餘件拆遷和城建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占整個區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
  也有目前檢察觸角難以延伸到的領域,如城市規劃帶來的破壞。同時,在城市化的進程中,豐富的地下文物遺存正受到嚴重威脅,一些部門和單位盲目施工,導致地下文物遭到破壞的事件時有發生。
  檢察機關文物保護的法律瓶頸
  文物保護問題所面臨的嚴峻現實,在拷問著檢察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九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毫無疑問,檢察機關對於文物保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在目前的法律現狀下,很多對於文物損害的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規制,尤其是檢察機關在文物保護上,顯得力道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之規定:檢察機關的職責主要包括:檢察官的職責: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因此,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責體現在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中。
  而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的規定,檢察機關主要對於以下文物相關犯罪行為擔負審查起訴的職能: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走私文物的;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以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構成犯罪的。
  為了落實上述文物保護規範的實施,我國刑法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專門設置妨害文物管理罪,具體包括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等等。其中發生頻率較高的是前兩者。故意損毀文物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而損毀則是指損壞、毀壞、破壞文物以及其他使得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史料、經濟價值或者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喪失或者減少的行為。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的行為必須要求達到情節嚴重,才可以作為犯罪處理。
  如果檢察機關僅僅將自己的職責義務局限於上述犯罪行為的審查起訴上,其對於文物保護的作用將受到極大的限制。在其他案件中,檢察機關將無用武之地。
  打造歷史文化保護新高地
  作為檢察機關,對於歷史文化保護能做什麼,各地都在進行有益的探討和實踐,秦淮區檢察院在“瞻園石獅被撞賠償案”中做出了新的嘗試。
  “瞻園石獅被撞賠償案”發生伊始,秦淮區檢察院就高度關註案件進展,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調取相關材料,瞭解石獅受損情況和理賠進度。在太平天國曆史博物館與肇事方就賠償問題進行了長達8個月的“拉鋸式”談判仍未達成協議後,秦淮區檢察院向博物館發出督促起訴書,建議博物館依法提起訴訟,及時追迴文物損失。博物館採納了秦淮區檢察院的建議,向該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路橋公司及其肇事司機以及保險公司三方連帶賠償文物修複費與貶損費60萬元。
  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秦淮區檢察院發現瞻園所屬夫子廟景區還有眾多文物“裸露”在馬路邊,面臨著同樣的危險。為了防止秦淮區景區的其他文物重蹈瞻園石獅被撞毀的覆轍,秦淮區檢察院向秦淮區國有資產經營中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中心為本地區的文物設置防火、防盜、防損應急預警機制和預案,併在文物附近設置警示標誌,對重要易損文物設置安全裝置等。
  實際上,督促起訴並不是秦淮區檢察院首創,督促起訴並不是檢察機關的抗訴方式,而是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非抗訴方式的一種,它與支持起訴、公益訴訟具有類似的法律效果,能夠有效地構築起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屏障。但是當前檢察機關的督促起訴並沒有具體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可以依照。但是總體上其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一旦發生損壞文物的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督促起訴是檢察監督的題中之意,也是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的體現,更是公力救濟的使然。
  文物保護的“秦淮模式”
  ●對於文物相關犯罪行為擔負審查起訴職能
  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等。
  ●成立風景文化景點檢察服務站
  通過參與構建跨部門、跨行業、跨專業的運作平臺,綜合運用行政、市場、法律等多種手段統籌規劃,共同建立歷史文化保護聯盟。
  ●對游客開展普法宣傳
  深入景區,向游客發放文物保護、旅游法律須知等手冊;明確破壞文物的法律責任,普及文物保護法、相關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
  宣傳典型案例,加強公民教育,提高文物古跡保護的意識。
  ●對企業進行法律指導
  定期對有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企業及員工進行法制講座,普及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旅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知識,防患於未然。
  ●對口服務相關文物單位
  建立相關法律指導對口服務;一旦文物單位出現有關古跡保護的法律保護問題,檢察機關及時提供相應法律咨詢,避免文物遭受二次破壞。  (原標題:文物保護不能僅在犯罪發生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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